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25/6/3      浏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5〕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纳入政府督查和行政检查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提出以下措施。

一、研究制定《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对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规定不同的检查程序和要求。强化信用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按照规定减少检查频次。强化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尊重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对待各类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检查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明确行政检查基本要求。行政检查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规范、合理适当、公正文明、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客观必要、无事不扰,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违法增加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不得过度检查、提出不合理要求。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三、强化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行政检查人员执法资格管理。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完善执法资格证管理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加强行政检查人员信息库建设,推行使用电子执法证。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五、明确行政检查标准。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海南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行业行政检查标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根据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规则和要求。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研究分析,积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企业发现不同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可以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六、加强检查计划、方案管理。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市县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检查计划的统筹,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政检查主体、企业范围、事项、频次、时间等,并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抽样检验、数据监测、线索移送等途径发现问题、风险的,行政检查主体可以临时开展不事先告知的检查。此类检查以及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的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及时跟踪监督。

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检查方案内容可以纳入检查计划。

七、落实“一张清单管检查”。由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整合监管、执法、双随机事项“三张清单”,依法清理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检查事项,形成统一的监管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法律依据、事项、监管方式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予以取消。

八、全面推行“亮码检查”。检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规定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生成监督检查码并在检查时主动向企业出示。企业可以通过扫码获知检查的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信息。不能出示监督检查码的,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

九、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以风险等级、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和服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开展信用评价。除上述特殊重点领域外,对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次的企业,同一主管部门对其开展的日常现场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确有必要进行多次检查的,须经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依法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十、推进非现场监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领域非现场监管事项清单。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拓展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用场景,强化远程监管、智慧监管技术支撑。探索结合人工智能(AI)智能识别、风险预警模型等手段,实施“无感监管”。

十一、优化“综合查一次”。建立“综合查一次”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综合查一次”工作统筹,牵头业务主管部门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推进“综合查一次”场景建设,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对企业的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强化“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机融合衔接。一年内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上级部门已经检查过的,下级部门原则上不重复检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探索建立简单事项跨部门依法委托检查制度。

十二、规范检查行为。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行政检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检查结果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立即告知;需经检验检测等不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在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加强异地检查协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异地协查制度,市县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协同处理和信息通报。严禁违法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可以通过“海南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投诉举报。

十三、规范专项检查。市县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领域的突出问题,经评估符合客观需要的,可以依法部署严格控制范围、内容和时限等的专项检查,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应当事先拟订专项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布。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应当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加强与日常检查计划衔接。各市县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将专项检查纳入“综合查一次”。专项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十四、创新行政检查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寓服务于监管,积极推动出台企业合规指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更多采用柔性监管方式,积极通过风险提示、责任约谈、督促整改、合规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十五、强化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有机衔接。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动态更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四张清单。行政检查主体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发现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主体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行为,企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对企业进行教育,不向执法机关移交违法行为线索。检查发现企业多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十六、加强数据归集共享。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或者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录入行政检查数据,强化数据共享,推进监管执法数据“最多录一次”。使用国家垂管系统进行行政检查的,积极推动数据回流。

行政检查主体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数据和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多头、重复提供。行政检查情况不按规定录入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要求说明原因。

十七、强化系统监测。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行政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检查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发挥好工商联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

十八、加强监督指导。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行政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结果等加强归集和综合分析,完善行政检查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和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加强常态化监督,提升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检查的制度性成本。

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企面对面、大调研大服务等方式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对于发现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核实处理。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与“监督一张网”形成整体合力。

十九、强化责任追究。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不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健全尽职免予问责机制。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等已经严格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行政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二十一、本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措施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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